2012年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
為了更好地解決我市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義務教育階段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的招生管理,根據《東莞市新莞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本方案適用于年滿6-18周歲,有正常學習能力的新莞人子女,其父或母須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以及在我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條 本方案的新莞人子女是指其父母雙方及申請人均為具有我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人員。香港、澳門、臺灣、外國戶籍等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學童不適用于本方案。
第三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新莞人子女必須年滿6周歲;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新莞人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新莞人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的新莞人子女可以向其父母一方服務地或其父母在我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兩者任選其一)的鎮街新莞人服務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積分制方式,入讀申請地所在鎮街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
申請人父母的學歷、職稱、在莞服務年限、參保年限、居住時間、計劃生育、納稅等方面情況作為計算積分的依據。
第五條 本方案共有十一個積分項目,其中一至九項為基本積分;第十、十一項為加、扣分項目。
第六條 本方案第九項積分項目為申請人積分,其余積分項目基本為申請人父母積分。父母雙方不累計積分,積分方式如下:
選擇以服務地申請 |
父母雙方均繳納社會保險費 |
父母雙方在同一鎮街服務 |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
父母在不同鎮街服務 |
以在申請地服務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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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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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以自有居所所在地申請 |
父母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總積分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選取父或母其中一方進行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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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繳納社會保險費 |
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一方情況進行積分 |
第七條 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文化程度
1.具有初中學歷的,15分;
2.具有高中或中技、中職學歷的,40分;
3.具有大專學歷的,60分;
4.具有本科學歷的,80分;
5.具有碩士研究生或以上學歷的,100分。
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畢業生分別參照大專和本科學歷積分。
(二)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資格
1.具有初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五級,10分;
2.具有中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30分;
3.具有高級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初級職稱,50分;
4.具有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二級、中級職稱,60分;
5.具有高級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一級、高級職稱,100分;
6.取得國家行業注冊執業資格,50分。
(三)在莞服務年限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務工或經商營業
1.工作3年以內的,每工作滿1年1分;
2.工作3年以上且6年以內的,每工作滿1年2分;
3.工作6年以上的,每工作滿1年3分。
(四)參加社保年限
在東莞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包括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年積1分。
(五)在莞居住時間
在東莞行政區域內連續居住的時間
1.連續居住3年以內的,每滿1年1分;
2.連續居住3年以上且6年以內的,每滿1年2分;
3.連續居住6年以上的,每滿1年3分。
(六)計劃生育
已納入東莞市計劃生育屬地管理
1.在東莞市現居住地所在村(社區)計生辦申報計生信息的,5分;
2.按規定落實“一孩上環、二孩結扎”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及接受查環查孕服務的,5分。
(七)在莞投資納稅
1.個人在本市內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企業成立滿1年,且沒有違法經營行為,以工商登記注冊中的實收資本為依據,滿10萬元1分,可累計,最高不超過200分;
2.個人近3個年度納稅額(含個人所得稅、從事個體工商經營活動繳納的稅款):每滿5000元2分,可合計國地稅稅款的分值,最高不超過40分。
(八)在莞參加社會服務
1.近5年在莞參加義務獻血的,每次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2.近5年在莞參加社區志愿服務、志愿者服務,每滿50小時2分,最高不超過10分;
3.近5年在莞進行慈善捐贈(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慈善組織),每千元2分,最高不超過20分。
如申請人曾進行志愿服務或志愿者服務的,可按相應標準累計積分。
(九)接受教育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
1.在我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1年學前教育的,3分;
2.在我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2年學前教育的,6分;
3.在我市批準開辦的幼兒園接受3年學前教育的,10分。
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和初中學校:
1.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1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2分;
2.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2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4分;
3.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3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8分;
4.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4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12分;
5.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5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16分;
6.在我市公民辦小學接受6年小學教育,有學籍的,20分。
(十)加分
1.在本市擁有家庭人均(家庭人員以戶口本為準)住房面積不低于18平方米的自主房地產權證或已辦理購房合同備案的房屋3年內的,10分;3年以上的,20分;非住宅類房產不加分。
2.科技方面: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人或優秀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多項不累加),60分。
3.技能競賽方面:近5年參加國家、廣東省及本市人力資源部門(或原勞動部門)主辦或與行業組織聯合舉辦的職業技能競賽獲得獎項(多項不累加),60分。
4.計劃生育方面: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20分。
(十一)扣分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1)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下同)子女的,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或處理完畢未滿五年的,其子女不得申請積分入學;
(2)違反政策生育子女的、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以及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扣60分。
2.違法犯罪:
(1)近5年曾受過勞動教養的,扣50分;
(2)近5年曾受過刑事處罰的,扣100分。
第八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見《2012年東莞市新莞人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九條 申請人總積分為負分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以及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不予以錄取。
第十條 本方案各項積分項目中需提供的證件、證書及相關材料必須為真實有效的,一經發現偽造,將取消申請資格,并且之后3年內不得進行積分制入學申請。入學后被發現提供虛假材料的新莞人子女,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后,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政府購買學位的民辦學校就讀的,從該學年下一學期起,取消其免交學雜費的待遇。
第十一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鎮街成立專門的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問題。市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